问题 | 因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
释义 | 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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