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是先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规定接生婴儿;然后根据婴儿出生的时间制定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再通知婴儿的父母前来领取;最后其父母可以携带其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去领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