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清算交接材料 |
释义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二)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五)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公司清算组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九)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十)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一、公司清算后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清算后债务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保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清算对员工如何补偿 给付员工补偿金是在公司清算的时候:按照员工在单位里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赔偿。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超过六个月的按一个月算,不足六个月的以半个月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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