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一间房产需要分配给多个子女继承时,应该如何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呢? |
释义 | 多个子女继承房产时,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没有遗嘱则一般子女均等分配。被继承人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该得到照顾,曾经尽过被继承人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得到更多。若有能力扶养但没有尽义务的继承人则会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可以协商不均等分配。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多子女继承房产时,如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分配;若没有遗嘱,则一般子女均等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分配。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若继承人曾经尽过被继承人的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则在分配遗产时可以给予更多。若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没有尽扶养义务,则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若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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