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办理: 1、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 5、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 6、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法律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