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讨要欠款的立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案件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三) 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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