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第二十四条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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