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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年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最后一个 劳务派遣 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逆向劳务派遣”因为与劳务派遣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劳务派遣”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 ,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且一般派遣的是有能力的民事主体,到其他的企业单位做交流,从而提高本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此种情形,劳动者需要与两个企业单位之间,签订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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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