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出现严重亏损,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法人代表持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营业期届满部分股东不同公司解散怎么办 在公司营业期届满后,公司是接续经营,还是解散,主要看了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如何决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公司营业期届满后,不管是解散决议,还是继续经营的,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在实践中,公司营业期届满部分股东不同公司解散,可如下处理: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依法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继续经营的,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经营。这时又有两种处理方式: (1)主张解散公司的股东,要求其他股东收购其手中公司的股权,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收购股权或回购股权,又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