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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减轻责任的事由)有哪些?
释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
    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
    (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4.受害人的同意。
    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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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