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1、集中管理,如对运输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资产,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2、适时维护。如对于易损机械设备,应组织破产留守人员定期维护,以防在处理前损坏。3、发挥应效用。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财产适度增值,另一方面又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