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规定,教师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得实施以下惩戒行为:1、击打、刺扎等体罚行为。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抄写等变相的体罚行为。3、辱骂、歧视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4、因学业成绩、个人喜好惩戒学生。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