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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否可以放弃
释义
    《民法典中子女探视权的放弃与行使》
    离婚后,父母不能放弃子女探视权,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协议放弃。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权,待情况消失后恢复。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具体安排,法院可判决未达成协议的情况。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如不履行或阻碍探望权,可通过起诉实现探望权,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否可以放弃
    对子女的探视权不能放弃,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作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视权的,探视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离婚夫妻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如何行使探视权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的探视权是不可放弃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权利。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法院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作出判决。双方应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如果一方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可对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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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