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10级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关于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五条、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