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如何质证被告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下面结合行政诉讼,将此中涉及的有关质证的细节分述如下:(1)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同时,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鉴于证人是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因此证人能否正确表达其意志,成为关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一、一般合同纠纷合伙人可不可以作为证人 可以的。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公安民警在办案的时候应该及时的出示证据,然后公民应当给与配合,所以如果是口头传唤公民的时候应该出示相应的证件,对于得到批准传唤的,那么是有传唤证的,受到传唤的应该极力配合,而如果公民不配合工作,可以实行强制传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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