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能证明质证是吗? |
释义 | (1)对于书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是指谁提供证据,谁收集证据,如何形成证据,它的形成、提供和收集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合理,证据所表示的与案件的联系是否合逻辑,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书证的证明价值书证的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可以说只有有联系才能有证明价值,否则没有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包括收集、提交和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物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2)、物证的真伪。 1,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及与本案的联系。 2、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证言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和合法性; 3、证言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问题; 4、证人感知案件的实时环境和条件; 5、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 6、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 7、证人的年龄; 8、证人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4)鉴定结论的质证对于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鉴定内容;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样本等相关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做出鉴定结论; 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的要求; 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有论证依据。如果是相同或相同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得出相应的结论。 7、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5)视听资料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制作和收集过程; 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4、视听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5、视听资料的相关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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