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4、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