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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程序
释义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6、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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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