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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是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有权实施 行政处罚 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 营业执照 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 》针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包括 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 警告 、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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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