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人员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有权提出申诉:1、服刑人员本人;2、服刑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服刑人员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