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进行损失赔偿: 1、要约人撤销不能撤销的要约或没有按法定程序撤销要约; 2、合同一方未履行先行义务的; 3、当事人未尽通知义务而致相对方遭受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