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如何赔偿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 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生的,因为一方出现违背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的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没有经过同意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带来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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