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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不属于赔付范围?
释义
    下列情况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一)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理的。
    (三)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质保期限的。
    (四)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一、哪些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二、消费者权益的五种维权途径是什么
    1、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
    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5、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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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3: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