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农村的贫困户住院能够报销50%到70%。 医疗报销只分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与是否为贫困户及是否持有低保证无关。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贫困户住院报销比非贫困户住院报销多报10%,;贫困户住院可以去县里进行二次报销或者三次报销。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条 落实住院医保兜底政策: 1、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两项保险分别平均报销75%。 2、孕产妇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然分娩实行单病种管理, 1500元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负担,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3、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为5000元,报销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4、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院住院,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1万元、0.3万元、0.6万元。在不同等级医院多次住院的,按当年住院医院最高级别计算年度自付封顶额。 5、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封顶额之上的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