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对夸大宣传的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对于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处以一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于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夸大宣传的处罚依据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违反该规定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违反该规定的,根据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拓展延伸 工商部门如何应对夸大宣传行为? 工商部门对夸大宣传行为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应对。首先,他们会进行监测和调查,通过收集证据和调查数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行为。其次,他们会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和警示,要求其停止夸大宣传,并提出整改要求。如果企业拒不改正,工商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暂停营业等,以惩戒违法行为。此外,工商部门还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夸大宣传的警惕性,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通过以上综合措施,工商部门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结语 夸大宣传行为的处罚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应对夸大宣传行为,包括监测调查、沟通警示、行政处罚等,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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