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延期交房的情况 |
释义 | 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原因、政府行为和社会环境原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分为正常和非正常情况。开发商常以不可抗力为借口拖延交房,但合同中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以防止开发商利用模糊性规避责任。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匆匆交付房屋给业主使用,可能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 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原因,如洪水、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灾害事故; (二)政府行为,如政府禁止令、征收、征用等引起的。其中,和大家密切相关的是,政府行政机关在购房合同履行期间内制定新的行政法规等政策性文件,例如最近新出的房产限购令等。此时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 (三)社会环境原因,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一般来说,开发商延期交房包括两种情况: (一)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说是不可抗力,可是开发商往往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等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合同中要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或者补充协议中把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和有能及时解决的情况一一列明,以减少不可抗力的模糊程度,以防开发商钻空子以不可抗力为借口拖延交房。开发商常常因为商品房工程质量、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其它配套设施或公共设施不完善,而不能及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但开发商又要急于交房避免违约或为了催收剩余售楼款等目的,在不具备入伙条件的前提下匆匆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引发纠纷。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原因、政府行为以及社会环境原因。开发商的延期交房通常分为正常延期和非正常延期两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减少模糊程度,防止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为借口拖延交房。因此,购房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具备的入伙条件,以避免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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