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教唆犯属规定如下: 1、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但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教唆犯的认定如下: (1)须有教唆之行为; (2)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3)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4)须有教唆之故意; (5)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即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不构成共同犯罪,教唆犯的定罪如下: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