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案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案的管辖地应确定被告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方没有住所地,应将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如果被告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应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则应到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案的管辖地应确定被告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方没有住所地,应将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如果被告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一般离婚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一般应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吐火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离婚管辖和受理 离婚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条件:原告是婚姻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案的管辖地应确定被告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方没有住所地,应将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如果被告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则应将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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