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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前30天通知辞职并已离职,法院判决合同在6个月后解除
释义
    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脱密期,但未约定脱密期具体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无需遵守脱密期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约定脱密期超过六个月的除外。
    案情概要
    2015年3月25日,A公司与郑某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四十八条约定,郑某的工作岗位属于涉密岗位,本合同期内郑某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约定的脱密期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A公司,脱密期自郑某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之日起计算。郑某同意A公司将其调至非涉密岗位,脱密期工资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标准确定。因郑某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短于脱密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脱密期满。同日,A公司与郑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就脱密期约定了同样的内容。
    郑某至A公司后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6年8月A公司将郑某调至零售渠道管理部。2016年8月31日郑某在资产托管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工作交接。
    2016年9月5日,郑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A公司递交辞职报告。郑某在A公司最后工作至2016年10月11日,并于同日向A公司办理了办公用品及办公电脑的移交。A公司向郑某支付了2016年9月的工资15754.33元,此前的4月至9月,郑某的月均工资为34541元。
    2016年11月8日,郑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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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