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钦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钦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第八条、第九条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5年版)》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 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 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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