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监外执行不需要交保证金。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