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债务人对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一、借款人违约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借款人违约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支付利息; 2、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延迟返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履行哪些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需要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信息,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银行、账户、存贷款余额,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及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贷款应当按照贷款合同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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