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南宁出生医学证明丧失后可准备新生儿父母的补发书面申请、新生儿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经原签发机构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交回原签发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