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郑州城中村安置房买卖有风险,共有人 ,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 1、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人的因素。 共有人 ,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4、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