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注意事项 |
释义 | 民间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使用时间。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期限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必备条款,对于个人或企业在银行贷款必须有使用期限。但是在民间借贷中使用期限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原则共同约定借贷期限,有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借款和准备还款时间,对出借人来说有利于按时实现债权的收放。 许多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写明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但并不妨碍双方对起始日期的认定,期限的起始日期通常为借款的款项交付借款人之日起。有明确的借款期限约定的,都可以按约定计算借款的终止日期。过了终止日期,借款人没有还款就已经构成违约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进行催讨或者向法院进行起诉 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借款人随时可以提出偿还的请求;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进行偿还,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但是,要注意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并不是可以随时调节的,按《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视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应还款日起算是六个月,在这期间,即使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但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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