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强制措施 与 刑罚 的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 刑事诉讼 中保证 诉讼 顺利进行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属于程序保全性的预防性措施。而 管制 、 拘役 、徒刑等刑罚是对行为人的行为在 刑法 评价的一种结果,以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实体性强制,具有惩罚性。 第二、适用的目的不同。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罚则是为了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不致以身试法。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等。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经过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所确定的犯罪分子。 第四、适用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刑事诉讼法 。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五、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权适用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罚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第六、适用阶段不同。强制措施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适用,并且随着诉讼的终结而终结。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作出有罪判决时适用,其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