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凶,是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模糊界定,同属于无过当行为。 是一种犯罪类型,而且是属于可对其实行无限度防卫的犯罪类型。它也是对一种犯罪类型本质特征的描述,行凶是、伤人行为,但不简单地等于罪和伤害罪,或两个罪之和,它是对具有或伤害性质之类行为所作的提示,即只要含有、伤人性质的犯罪,诸如爆炸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均属于行凶范畴内。扩展资料: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我以为,无论就立法的严谨性还是就执法的可操作性而言,该规定都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