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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原告诉讼标的的情况有哪些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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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