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是否必须是员额检察官担任?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业务部门与综合性业务部门区别是:业务部门是办案部门,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落实司法责任制,业务部门建立新型的办案组织,即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同时是司法责任的主体。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由员额检察官担任。综合性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由于案件管理办公室是综合性业务部门,这是各级检察院出台案件管理办法作出定位。它不是办案部门,内部不存在办案组织,轮案组。因而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没有对综合性业务部门负责人作出规定。目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所有入额检察官必须配置在业务部门并从事司法办案工作;这是中央要求。取得员额检察官资格,是取得到司法一线办案权利,不是取得部门行政管理权。员额制的核心是独立办案、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员额制改革的不是在检察机关选优秀干部,而只是挑此时此刻更适合办案的人去一线办案。通过办案,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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