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无效的不用利害关系人也不同。重婚申请无效的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未达法定婚龄以及近亲属结婚的,利害关系人是近亲属;患有疾病的,利害关系人为一起生活的亲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