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载搭乘摩托未戴头盔出事故当场殒命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丁某虽对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减轻了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这份判决明确告知人们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008年5月11日晚,丁某未带安全头盔与另一人一起乘坐由蒋某驾驶的摩托车,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结果摩托车上三人均丧命。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丁某不承担责任。事后,丁某的父母向滨湖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389451元。货车驾驶员在庭上提出,丁某在事故中也有重大过错,应负责任。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未按法律规定乘坐摩托车时佩戴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核减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丁某的损失总额为389451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费用36666元,丁某自行承担35278.50元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