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以公司名义贷款怎么办 |
释义 |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怎样的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 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 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 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二、隐名股东是不是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应当依法依约缴纳认缴出资,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和其他股东权益。在实践中,由于股权以明显股东的名义,可能存在明显的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上述行为无效,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当隐名股东希望明确时,可以要求在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中登记股东身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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