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司法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终止诉讼并获得和解的一种方式。司法和解不会影响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法和解必须自愿原则,双方必须达成协议,不能违反受害人的意愿。 2. 司法和解前,受害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赔偿要求,并在协议中得到保障。 3. 如果司法和解中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选择拒绝和解或继续诉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包括因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其他损失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合理支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和解协议应当具体规定各项赔偿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