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实际施工人如何对外 |
释义 |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策人)资质承包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由实际施工人向企业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属于挂策行为。 实施工人认定原则 1、是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如是否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是否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签约主体; 2、是审查是否存在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实际施工行为; 3、是审查是否享有施工支配权,如对项目部人财物的独立支配权,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是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材料供应商、机具出租人、农民工等)的决定权等; 4、是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5、是审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1.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2.建筑行业俗称的包工头(施工队、施工班组)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要区分情况:如包工头既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又负责招工,对招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就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综上所诉,对于该类纠纷应视情况而定,不可以一概而全。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明确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且第三人无任何信赖条件相信该行为系施工企业的行为,该种情况下则应由实际施工人独自承担责任。如果施工企业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其在结算单或欠条上加盖了企业或项目部公草,那么施工企业则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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