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是什么行为 |
释义 | 出租人延期交付房屋是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若出租人拒不交付的,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承租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出租房延期交付房屋怎么办 如果租房合同中对出租人延期交付房屋做了规定,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即可。若是没有约定,出租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房屋,若其未按照约定执行,那么便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承租人是否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阻止交付房屋 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阻止交付房屋。法院执行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行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是否必须是房屋产权人 出租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所以,出租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 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赔偿损失范围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来确定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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