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申请结婚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以及所属国家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书,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书。外文需要提供翻译件。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内地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本国必须发行承认居民在国外进行结婚登记的有效证明书,向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涉外结婚登记权的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核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结婚证后,应认真审核。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2)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3)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必须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支付结婚证书的费用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