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
释义 |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1)因为妇女不能对妇女实施“奸”的行为,本罪的单独实行犯只能是男性。 (2)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实行犯。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一、强奸罪、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则无奸淫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二、14岁这样的性行为犯法吗? 不一定。若已满十四周岁的双方或一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四周岁如果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那么也属于犯罪。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三、强制猥亵和强奸的区别是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区别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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