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注意事项详解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 1、鉴定时效为一年; 2、申请主体包括法院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患者本人、死者近亲属; 3、需要提供身份证和病历资料,并支付鉴定费用; 4、医疗记录和现场实物需封存和启封; 5、输液、输血等引起不良后果需共同封存、检验; 6、患者死亡需及时尸检,并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 7、拒绝或拖延尸检将承担责任; 8、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死者尸体。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如下: 1、要留意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在当事人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后开始计算; 2、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有法院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患者本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顺序排列; 3、需要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和病历资料。另外还有鉴定的费用,需要根据委托的主题进行判断。 《理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2、申请主体包括法院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患者本人、死者的近亲属;3、需要提供身份证和病历资料,费用根据委托主题确定。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应当封存和启封,实物应当共同封存,尸检应当经过同意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死者尸体,逾期需经批准并备案后处理。 法律依据 《理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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