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产融资租赁过户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房产融资租赁过户如何处理 进行房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房屋后,要签订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融资租赁无效,租赁物归谁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物可以这样处理: 1、归承租人所有,但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归承租人,并向出租人折价补偿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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