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
释义 | 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之前。 一、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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